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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5-25期 第B2版:法治

小孩被坠落物砸伤谁之过?

法院判决房主租户连带担责

  高空坠物伤人谁之过?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高空坠物伤人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何某某、苏某某、冯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连带赔偿3479元给原告何某甲,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何某某将其所有的某栋楼房租给被告苏某某和被告冯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该房屋与隔壁房屋之间有一条约不到一米的小巷。某日,被告苏某某雇佣工人对该房屋二楼的窗户进行维修,原告何某甲由其法定代理人朱某背着路过小巷时,被该房屋二楼的玻璃掉落砸伤,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288.9元。后经鉴定,原告何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起诉至高州法院。被告何某某、苏某某和冯某某均辩称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受伤与其没有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某为该楼房的所有权人,被告苏某某、冯某某为使用人,因楼房施工致二楼的玻璃窗掉落,砸伤途径小巷的原告何某甲,致其受伤入院,而三被告何某某、苏某某、冯某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对于原告何某甲的损失,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原告何某甲的母亲朱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其带入建筑施工现场,即两屋之间的小巷,该小巷不是公共场合,也不是原告回家的必经之道,因此,原告方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即由三被告何某某、苏某某、冯某某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高空坠物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应注意做好防范。法官认为,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外,还要靠每个公民的自觉配合。一方面,居住在高层的居民不应随意丢弃垃圾杂物,或正在装修的楼房应做好充足的防护措施;另一方面,市民出行也要提高警惕,尽量远离工地等事故易发区。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 莫舒辛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