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5-18期 第B2版:法治

8年不给抚养费 父亲坐上被告席

  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承办法官摆脱“就案办案”的思维,深入了解双方矛盾症结,从子女亲情出发,成功化解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父亲蔡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元给其女儿丹丹(化名,已成年)。
  丹丹是蔡某(父亲)和徐某(母亲)的女儿。蔡某与徐某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到民政局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女儿归男方抚养,并负责一切费用;儿子归女方抚养,并负责一切费用,直到子女18周岁或学业结束止。双方离婚后,丹丹跟随蔡某生活,但蔡某对丹丹的学习和生活不关心、不过问。2011年,丹丹转学到甲市某小学就读,后跟随其母亲一起生活至今。2013年至2016年,丹丹在甲市A中学就读初中,蔡某每年支付学费2400元,共计支付了7200元。但2016年至2019年,丹丹在甲市B中学就读高中,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其母亲支付。自2019年3月至今,丹丹就读于乙市某艺术学校,期间的学费共29155元全部由其母亲支付。自2011年至现在,丹丹的生活费每月500元,共7年7个月,合计生活费45500元,全部由丹丹母亲支付,蔡某一直分文未付。后丹丹一纸诉状将其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蔡某支付抚养费45500元和教育费29155元,共计74655元。
  承办法官了解到案情后,考虑到父母离异本就给孩子的身心成长带来不利影响,现父女又因抚养费给付问题而对簿公堂,除会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之外,甚至会割断父女间的亲情纽带。遂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一方面,向丹丹及徐某说明蔡某的经济收入情况,征求其降低抚养费,另一方面,多次电话联系蔡某,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父母法定责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终达成调解协议,蔡某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元给丹丹。
  法官点评
  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但实践中,部分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诸如大学学费或生活费等费用,在父母有能力并愿意继续支付的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争议较大的,法院一般会从亲情维系、子女成才成长的角度调解,尽力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官提醒,身为父母,要从最基本的义务做起,让孩子能够健康成长。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莫舒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