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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5-18期 第B2版:法治

撤柜调岗起纷争 不服仲裁上法庭

茂名中院成功调解一劳动争议纠纷

  

法官与当事人面对面调解。通讯员梁良摄
  “请问转账回单收到了吗?”“刚刚收到了,谢谢法官!”日前,伴随着当事人潘某收到转账后的一声“谢谢”,她与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在茂名中院民二庭法官团队的耐心细致调解下,圆满和解结案。
  撤柜调岗 引发双方争端2017年5月21日,潘某应聘到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位于茂名市某商场内的服装专柜任营业员,聘用期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19年11月29日,公司告知潘某,由于经营不景气以及管理需要,茂名服装专柜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要撤柜,需将潘某调往广州专柜上班,否则作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关系。潘某表示,她自从入职以来,一直在茂名专柜上班及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以不服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作出经济补偿。随后,潘某书面明确回复不同意调岗,两者遂发生纠纷。为此,潘某到茂名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裁定东莞某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576.5元。
  不服仲裁 公司诉至法院东莞某服饰有限公司认为,这是公司行使自身的用工自主权,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起诉到茂名中院申请求撤销该仲裁。而潘某认为,公司在没有和她协商的情况下,将其调往300公里以外的广州上班,既不切合实际,也不符合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以不服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作出经济补偿。
  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进行调配。并且这次调岗后,工资待遇在原来的基础上还有所增加,合情合理合法。对于潘某不同意调岗,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裁决仅进行形式审查,若没有出现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员徇私舞弊等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则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但我们发现案子里潜在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比如,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拟追讨替潘某多缴纳的社保金;潘某急需公司协助办理社保账户转移和失业金申领手续等。”法官提醒潘某。
  积极沟通 纠纷圆满解决为减轻诉累,法官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将调解引入仲裁审查过程。从4月17日起,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公司发展、社会和谐等角度出发,推心置腹地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地进行劝导。经过五轮十几次的电话联系和微信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自作出让步,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在扣除额外垫付的一个月社保费1400元的基础上,由公司一次性支付4400元经济补偿金给潘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协助潘某办理有关社保关系转移及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纠纷全部终止。
  4月29日,法官团队采取远程视频方式,组织潘某与公司代表进行现场连线,敲定和解协议。潘某现场签名确认并当天拿到了经济补偿金,东莞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亦提交了撤回撤销仲裁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 梁良王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