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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0-29期 第B5版:法治

三男抢手机齐获刑

  2017年11月份,茂名三名男子郑某、吕某、曾某流窜于茂名市区、高州、电白等地多次作案抢手机。多行不义必自食其果,日前,该三名男子被茂南法院判处刑罚。
  2017年11月22日零时许,郑某驾驶小汽车搭吕某、曾某窜到茂名市区一家饭店门前,由吕某、曾某下车将一名女性受害人按倒在地,抢走手机1部和钱包1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700元,手机价值人民币1564元。
  2017年11月11日至16日期间,郑某、吕某、曾某时分时合,由郑某驾驶小汽车流窜于茂名市区、高州、电白等地,通过乘人不备抢走手机等方式实施抢夺8次,共抢得手机9部。其中郑某、吕某实施抢夺8次,抢得手机价值人民币18278元;曾某参与抢夺4次,抢得手机价值人民币13728元。
  该三名男子多次作案均得手,正感到沾沾自喜的时候,公安机关所布的一张无形大网已悄悄向他们头上撒去。2017年11月23日,该三名男子悉数被抓获。归案后,该三人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经调查还发现郑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2012年初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吕某、曾某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64元,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郑某、吕某、曾某还时分时合,驾驶机动车一年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其中,郑某、吕某实施抢夺他人财物八次,价值人民币18278元,曾某抢夺他人财物四次,价值人民币13728元,其行为均又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郑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该三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记者张伍通讯员何松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