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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0-29期 第B5版:法治

两青年为友出气殴打他人

犯寻衅滋事罪获刑

  近日,化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陈某、颜某因朋友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对私下理赔结果不满。在朋友教唆下,两人持刀具、砖块等参与打砸受害人的小汽车,并打伤三人。最终,陈某、颜某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受害人阿焕与彭某是亲戚关系。于2018年2月17日18时许,彭某去阿焕家做客。饭后彭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回家,途经化州市石湾街道办中火岭村委会平田坡处时,与驾驶老式3.0皇冠小汽车相向行驶的阿洹(另案处理)会车时,彭某的三轮车不小心撞到阿洹的车,导致车尾有轻微擦痕,阿洹等人便以彭某的车撞到他的车为由,要求彭某赔偿人民币20000元。对阿洹等人的过分要求,彭某只能给其亲戚阿焕打电话,让他来帮忙协商此事。而阿洹见阿焕等人来后,便弃车离开现场。阿焕见阿洹已离去,便找到阿洹的父亲陈大爷,让老人家来协商处理此事。
  后来,陈大爷把处理结果告诉阿洹,阿洹对这一结果不服。于当晚22时许,阿洹便集结陈某、颜某及其他共五人驾驶三辆小汽车到石湾街道中火岭村,持刀具来到阿焕家中,找人未果后,一伙人驾车离去。不料,在村口碰上了阿焕等人,陈某、颜某等人便立刻下车团团围住阿焕的小汽车并进行打砸,还打伤与阿焕同行的朋友小贵、小乐、阿雄三人。最后,在邻居帮忙报警下,化州市公安民警及时赶到,阻止了这一事件的恶化,并抓捕了陈某、颜某等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颜某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至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并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陈某是受人指使前往案发现场,其没有参与打砸车辆行为,在寻衅滋事中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通讯员 周颖君 凌玉祥记者谢力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