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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0-29期 第B5版:法治

房产登记哥哥名下缘何判给弟弟?

  以案说法
  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财产权属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效保障了权属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法治效果。
  案情回放
  原告邱某秀与被告邱某斌为亲兄弟。兄弟俩于1998年在高州市新垌镇某村共同建有6间瓦砖房,因原告邱某秀为兄长,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原告邱某秀名下。原告邱某秀与被告邱某斌于1996年分家析产,双方签订了分家合同,6间瓦砖房每人分得3间。分家后,原告邱某秀于2001年将自己分得的3间瓦砖房拆除建起了楼房,剩下被告邱某斌的3间瓦砖房由被告邱某斌锁着。前不久,原告邱某秀向高州法院起诉,以瓦砖房为自己所建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要求被告邱某斌返还3间瓦砖房。
  法院裁决
  高州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96年9月19日签订分家析产协议,6间瓦砖房每人分得3间,有被告提供的书面合同在案佐证,有分家时在场人出庭作证,为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高州法院应予认定。有争议的3间瓦砖房虽然登记在原告邱某秀名下,但分家析产协议已分给被告邱某斌,已属于其个人财产,且原告邱某秀在与被告邱某斌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后一直承认3间瓦砖房为被告所有。因此,原告邱某秀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其名下为由,主张被告邱某斌返还3间瓦砖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原告邱某秀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就自协议人签字时起生效。分家析产虽然自当事人签名时起就生效,但若协议中涉及到的家产属于不动产,譬如房产、土地、车辆等,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日后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通讯员莫舒黄燕强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