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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3-01期 第B4版:法治

十三载执行路 一朝和解泯恩仇

信宜法院执结一宗赔偿纠纷案

  日前,信宜法院成功执结了一宗历时13年的赔偿纠纷案。当天,71岁的申请执行人梁某从执行员手中接过迟到了13年的82000元赔偿款时,抬头看一眼身旁的被执行人胡某,眼中已无怨恨,一切都释然了。
  
  爆竹厂上班酿悲剧
  梁某及其妻子林某均为信宜某爆竹厂工人,2003年5月4日,在切引工序中引线起火,两人被烧至重伤,林某经医治无效死亡,梁某于同年8月治愈出院。期间,该爆竹厂向梁某支付了69214元医药费及林某的丧葬费。事后,双方经劳动仲裁,信宜某爆竹厂对仲裁不服,认为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应计付给梁某的赔偿款是52986.8元,因此梁某应返还16227.2元,于是具状诉至信宜法院。梁某提出反诉,要求该爆竹厂除已赔偿的69214元外,还需一次性再赔偿10万元。
  该案经审理,信宜法院作出判决:一、某爆竹厂须承担梁某的医疗费、工资、住院伙食费、残疾补偿金、抚恤金及林某丧葬费共计111044.8元,扣除已支付的69214元,还须支付41830.8元给梁某;二、某爆竹厂自2003年11月18日起还须向梁某每月支付残疾退休金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共745.8元。但判决生效后,该爆竹厂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梁某于2005年1月1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资不抵债难以执行
  执行法官对该爆竹厂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因经营不善,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于是,梁某便依照法定程序追加了该爆竹厂的法定代表人胡某及其儿子为被执行人。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后发现,胡某只有每月1590.84元的退休金可供执行,法院便于2014年8月11日依法作出裁定,每月提取胡某的退休金700元,用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被执行人除了退休金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每月提取的金额与执行标的额相去甚远,以及事故导致双方的隔阂很深、矛盾很大,种种原因导致此案历时10多年,辗转多名执行法官手中仍未能让申请人如愿拿到赔偿款,亦未能化解双方的矛盾。
  
  十三载执行终和解
  2017年5月,新任庭长张良创接手此案后,十分重视,马上带领执行法官、书记员到西江中学找到同为申请人的梁某的儿子梁某华。在全面了解此案的来龙去脉后,张庭长告知梁某华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状况,如果按原来的执行方法,要拿到全部的赔偿款可能要经历更漫长的等待,询问梁某华可否考虑双方和解。
  经张庭长耐心地向当事人双方进行释法、教育后,双方同意到法院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历经几个月的来回协调,双方最终同意以82000元现金以及自2014年8月至2018年1月法院依法提取的胡某的退休金(此前申请人已每月领取)作为最终赔偿额。
  2018年2月12日下午五点,张庭长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信宜法院,当面交清了赔偿款并签订了和解协议。至此,这起历时十三年的执行案终于圆满执结。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时的那一幕。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黎耀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