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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3-01期 第B4版:法治

盗取网络游戏账号、装备获利受刑罚

  近日,茂南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案件。入侵网络游戏平台非法获取游戏账号后将账号内的游戏装备等进行贩卖获利的两名男子屈某、王某被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刑罚。
  2017年夏初,屈某在某QQ群认识王某,王某称可大量收购某网络游戏游戏账户信息(含账号和密码)。于是,屈某联系另一网友,要求该网友编写一个扫码器软件。后屈某使用扫码器非法大量获取该网络游戏的游戏账户信息(含账号和密码),然后发送给王某,王某按每个账户0.3元的标准付费给屈某,屈某非法获利8000元。王某获取游戏账户信息后,盗窃账户内的游戏装备进行贩卖,从中获利10000元。
  后该网络游戏服务平台工作人员收到了大量游戏玩家的投诉,称游戏账号出现被盗窃的情况,于是该游戏服务平台报警。
  公安民警根据该网络游戏服务平台提供的IP地址进行调查,顺藤摸瓜查到了屈某、王某二人。2017年6月、7月,公安民警先后抓获王某、屈某,并缴获两人用于作案的电脑。经检查,王某的电脑存有413076组该网络游戏信息数据,屈某的电脑存有370724组游戏信息数据。民警调查发现,屈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作案是刚出狱不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屈某、王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屈某、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屈某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屈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记者张伍通讯员潘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