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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12-20期 第B2版:民生/法治

网购燕窝无标签起诉商家 “退一赔十”要求被驳回

  日前,化州法院审结一起网购食品安全纠纷案:一男子网购燕窝,因无产品标签起诉商家“退 一赔十”未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放
  一男子在李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预包装的进口燕窝一盒,价款720元,其收到燕窝后发现该盒燕窝的外包装上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标识等内容,后又回购第二盒同款燕窝并要求李某贴标识,价款700元,但该盒燕窝的外包装上亦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标识等内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该男子要求李某退还购物款142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4200元。李某向法院提交进口燕窝的证明文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证明其销售的燕窝来源合法、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裁决
  化州法院认为,在李某提供进口燕窝的证明文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燕窝来源合法、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该男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销售的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销售的燕窝对人身造成危害或出现不良反应,故对该男子要求李某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李某销售的燕窝预包装未提供标签,即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标识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该男子有权要求李某退货退款,但因涉案燕窝现已消耗,无法退货给李某,故该男子请求李某退还货款1420元,法院也不予支持。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杨婵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