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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12-20期 第B2版:民生/法治

大额借款仅借据佐证能否认定?

法院:当事人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日前,亚蔡、亚吉、亚强(均为化名)到法院立案,起诉亚勇(化名)偿还借款120万元,其中转账借款78万元,现金借款42万元。
  据原告亚蔡、亚吉、亚强诉称,原告亚蔡三人是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职工,租赁被告亚勇的房屋经营。2016年1月,被告亚勇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三原告借钱,三原告先是转账78万元给被告亚勇,因被告亚勇需要现金,又取现金42万元给他。后被告亚勇多次借款,并出具多张借条,经双方结算,被告亚勇最终出具了一张载明“…借期6个月,借款257万元……”等内容的《借条》给三原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三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亚勇还款,但被告亚勇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甚至失联,遂诉至法院。
  被告亚勇现患老人痴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早前已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女儿小婷(化名)代为应诉。小婷称,其父亲曾沉迷六合彩赌博活动,不仅把家业败光还为此负债累累,所负债务均为赌债,而且原告他们提供证据“最终《借条》”的金额与此前的多张借条金额总和不合,漏洞百出,不予认可,只承认借到三原告银行转账的78万元,现金借款不是事实。
  在此情况下,三原告应就现金借款42万元交付给被告的事实继续承担举证责任,但三原告没有进行举证。因此,对现金借款42万元,法院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通过现金交付的,应就交付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现金出借方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准备好格式正确的借条、借款合同外,还要提供借款来源、取现票据、交付过程等必要的事实依据予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
  在当前支付手段非常便捷的情况下,有些人往往利用现金方式交付无迹可寻的特点,从而实现规避法院对虚增债务金额、高息累入本金等违法债务审查的非法目的。因此,建议广大市民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有明显记录的形式支付借款。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周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