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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12-20期 第B2版:民生/法治

车辆刮碰一时冲动出手伤人 一男子领刑八个月

  日前,化州法院审结一宗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与对方协商不成赔偿事宜,一时冲动打伤对方。案经审理,被告人李某锋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锋驾驶小汽车从化州市A区往B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火车桥洞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德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碰,二人即下车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协商不下,李某锋叫来朋友李某辉帮忙协商。在协商过程中,由于王某德不肯赔偿,李某锋上前击打王某德的头部后又挥拳将王某德打倒在地。李某辉见状拦住李某锋,让王某德赶紧离开现场。经司法鉴定,王某德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后,李某锋家属赔偿王某德医药费9800元,王某德表示谅解李某锋的行为。
  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锋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德致其轻伤二级,但李某锋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是自首;李某锋家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法院认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锋表示服判。
  记者 谢力忠 通讯员 何倩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