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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7-31期 第A6版:法槌

一男子虚构事实利用直播卖货实施诈骗

电白法院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

  近日,电白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虚构事实直播卖车
  骗取钱财四千五百元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邵某虚构在广州某车行上班的事实,在某直播平台推销摩托车。邱某通过邵某在直播平台留下的微信号添加邵某为好友,约定向邵某购买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摩托车。2019年12月3日,邱某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邵某支付定金1000元;2020年1月7日至2月6日期间,邱某四次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邵某支付余下的货款共3500元。然而,邱某付清货款后,邵某将邱某的微信拉黑,不再与邱某联系。2020年3月10日,被害人邱某向江西省信丰县公安局报案,3月12日信丰县公安局立诈骗案侦查。被告人邵某获悉邱某报警后,于3月19日与邱某达成协议,退清了全部账款4500元,邱某对邵某表示谅解。后信丰县公安局将案件移交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管辖。3月19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将邵某抓获归案,3月20日对邵某立诈骗案侦查。后经电白检察院起诉,电白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法院判决
  电白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邵某是初犯,案发后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邱某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作为消费者,要提高警惕性和辨别能力,以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切不可因贪心而走上诈骗的犯罪道路,也不要以为在网络上实施犯罪就可逃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旦犯罪,必会受到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容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