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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4-02期 第A6版:法槌

上演“双簧”抢车七男子一审被判刑

  一伙外地男子流窜到茂名,以先卖车后抢回的方式谋财。日前,茂南法院对该起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伙男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黄某坤、江某谋、罗某林、李某勇、沈某斌、张某锋与同伙密谋商定以“套路车”方式获利,即由黄某坤以个人名义从肇庆一家公司租用一辆小汽车,江某谋网购伸缩棍分发给其他人用于抢车及防身,罗某林扮演中介,李某勇扮演车主卖家,待车辆交易完成后,由黄某坤等人出面以公司的车买卖不合法为由将车从买家手中抢回。
  2018年12月20日,罗某林联系上茂名买家吴某,双方约好在茂名市区进行车辆交易。次日10时许,该伙男子驾驶三辆小汽车来到茂名,下高速后将要交易的小汽车换上假车牌,然后由罗某林、李某勇开着该车与吴某进行车辆交易,其余人则在交易现场附近守候。吴某验车后付款85000元给李某勇,驾车离开现场。当吴某驾车行驶一段路程后,车辆被江某谋使用遥控器控制熄火。随后,黄某坤等人驾车追上,并手持伸缩棍冲向吴某。吴某因害怕而跑离现场,黄某坤、江某谋等人将小汽车抢回,汇合其他人一起驾车上高速逃离茂名。吴某报警后,黄某坤等六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团伙的李某鹏则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裁判
  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坤、江某谋、罗某林、李某勇、沈某斌、张某锋、李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公然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对七名被告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黄某坤、江某谋、罗某林是犯意提起者、直接实施者,李某勇是积极参与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沈某斌、张某锋、李某鹏不是抢劫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黄某坤、江某谋、罗某林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十年,判处沈某斌、张某锋二人有期徒刑五年,判处李某鹏有期徒刑三年,对该七人并处相应罚金。法院同时责令该七名男子退赔被害人吴某的损失85000元。宣判后,该案被告人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读者朋友如需购买二手车,应尽量选择到正规的二手车企业进行交易,核实车辆的真实性。同时,双方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办理车辆产权转移手续,避免产生其他风险。 (何松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