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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4-02期 第A6版:法槌

聚餐共饮应有度酿成大祸须担责

  亲人团圆,朋友相聚……哪怕是一时的心血来潮,约上三五个知己,点几个小菜,再配上一壶好酒,把酒言欢,亦是人生一桩美事!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认识到,酒是一把双刃剑。而且,近年来,我国法律已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上升到了法律层面,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容小觑。近日,信宜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同台共饮导致酒友酒后车祸身亡的几位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9月16日晚,韦某、何某等五人应陈某的邀请聚集到某餐饮店吃宵夜,席间,此六人饮用了四瓶某品牌白酒及几罐能量饮料。23时,其中一人提前离开;23时20分左右,桌上还剩半瓶白酒,此时,饮了酒的韦某准备离开,陈某在餐饮店收银台处抢夺韦某的摩托车钥匙欲阻止他自驾车回家,但韦某夺回钥匙,坚持驾驶摩托车回家。韦某在返家途中不幸撞上路旁的树木当场死亡。悲痛之余,韦某的家属将韦某当晚聚餐的五名酒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五名被告进行赔偿。信宜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五名被告连带赔偿64248元给死者家属。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因饮酒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首先,酒后驾车会增加驾驶的危险性,法律也明文禁止酒后驾车,而韦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意识到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危险性,在临走前,其不顾其他酒友的劝阻执意要驾车回去,期间,还夺回摩托车钥匙径自驾车回家,致使意外的发生。因此,韦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与韦某同台饮酒的五人虽有人早于韦某或者迟于韦某回家,但此五人当晚共同目睹了韦某饮酒的行为及知晓韦某驾驶摩托车前来的情况,在共同聚餐饮酒之后,基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对韦某产生了酒后安全注意义务。他们虽然曾劝阻韦某驾车回家,但未能成功,且他们也没有通知韦某的家属或将其护送回家,即存在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不完善,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韦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此五人席间对韦某不存在敬酒、劝酒、斗酒等情形,且对韦某欲驾车回家的行为进行过提醒、劝阻,故五人对死者家属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原本是一次欢欢喜喜的聚餐,却酿成了一场悲剧!因此,奉劝大家在对酒当歌、推杯换盏之际,务必警醒自己和身边的人—“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时刻警钟长鸣,切忌“举杯消愁愁更愁”。 (黄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