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4-02期 第A6版:法槌

离婚协议房产归小孩前夫拒还房贷被起诉

  夫妻离婚涉及房产分割时,双方协调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纠纷,又因房产权属的确立需要经过法定的公示形式,导致离婚协议涉及房产分割部分执行起来时有争议,甚至因此对簿公堂。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协议离婚的夫妻在登记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房产赠与儿子,离婚后共同还贷一年之际,前夫悔约不再还贷并要求分割房产,前妻遂将其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马某和张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双方于2013年共同购买了位于化州市某花园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抵押给银行向其贷款363000元,张某的帐户为还款帐户。之后,双方发生矛盾闹离婚,于2018年3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上述商品房,离婚后该套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儿子马某某所有,该套房的房贷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男方每月偿还1900元,女方每月偿还500元。办理该套房产的手续费用全部由男方负责。签订协议后,马某一直按离婚协议约定将房贷款存入房贷还款账户至2019年2月,之后便不肯再还贷。张某起诉要求马某从2019年3月起每月向其支付房贷款1900元直至房贷还清之日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马某与张某双方均应受《离婚协议书》的约束。从《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化州市某花园的房屋作了明确的处理,由马某每月负责偿还1900元的房屋贷款。因此,马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化州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茂名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马某上诉。
  法官释法
  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是夫妻之间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其效力及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该约定与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等约定形成一个整体,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协议离婚后,一方若要反悔,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情形,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婚姻走到尽头,心中不免会有怨气。但既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还是要有契约精神,自觉去履行的。一方若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文练帅蔡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