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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10-31期 第B2版:法治

搭建棚屋受侵害要求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属非法建筑不予恢复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而原告凌某清因其搭建的简易棚屋被拆除而将邻居被告凌某安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该起相邻关系纠纷案,经高州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中院,茂名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放
  1996年,原告凌某清未经报批擅自在其房屋西面用红砖、竹木、油毡纸搭建了一间简易棚屋,用作火房及杂物房使用。原告的石竹及木棚占用了部分通行的道路。2011年12月,高州市某镇规建办根据村建规划要求,在未对原告的违建及砍伐其石竹作出行政决定或通知的情况下,带领国土部门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原告搭建的棚屋进行了部分拆除,并砍掉了原告种植的占用在该道路上的石竹。原告认为是邻居被告凌某安带人拆除了木棚和砍伐了石竹,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凌某安恢复40平方的副屋及赔偿石竹的损失1万元,并且明确表示不要求镇政府承担赔偿的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其有侵权行为不属实,其没有纠集二三十人拆原告的付屋和砍伐原告的竹林,拆除其付屋和砍伐石竹是政府的行为,与其无关。其与原告就相邻四户方便通行问题多次协商不成,后经村建和国土部门组织调解也无果。村建办说原告的副屋本来就是非法搭建的,依法应该拆除。

  法院裁决
  该案经高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本案应属相邻关系纠纷还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是拆除原告的木棚及砍伐原告石竹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三是原告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首先,根据原告起诉的请求,在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纠纷,非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相邻权纠纷,本案的案由应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其次,2011年12月,高州市某镇政府根据村建规划要求,拆除了占用在该道路上原告搭建的木棚和砍伐其部分石竹。原告的木棚和石竹均属于处理的范围,虽然有包括被告凌某安在内的部分村民参与,但仍应认定为是政府行为。而原告起诉认为是被告凌某安个人组织二三十人拆除其木棚和砍伐石竹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根据村建规划要求,修建环村道路时需要砍伐原告部分石竹,在砍伐前,高州市某镇政府没有作出相关的行政决定或通知告知原告,而原告是该村道路的最大受益者之一,镇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原告起诉明确不要求某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不持异议。
  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关于拆毁不合法建筑物是否适用恢复原状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因为不能获得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当不合法建筑物被拆除后,再请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对不合法建筑物享有使用权,只不过该使用权是临时性的,会随着建筑物被拆除而消灭,而建造人因丧失占有的事实状态所遭受的利益损失可以得到相应的救济,只有主张经济损失,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本案中,拆除违章建筑和竹林是政府行为,不是被告凌某安的个人行为,应当由政府给予适当赔偿,但原告放弃向政府追偿的权利是其自行处分的权利。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莫舒吴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