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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10-31期 第B2版:法治

化州法院人性化执行效果好

和解执结一宗涉国有资产土地案

  “由于我工厂的机器及设备非常多,搬迁困难重重,多亏法院给了我一个月时间,使我有足够时间去完成新厂选址和设备搬迁。感谢法院人性化执行!”日前,化州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了一宗涉国有资产执行案件。
  该案与动辄就几十或上百警力参与执行的土地纠纷执行案不同的是以和解方式结案,执行效果良好,案件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华侨公司和被执行搬迁的案外人双双对执行表示满意。该案也是化州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积极推行人性化办案取得良好效果的一个实例。
  涉案土地一波三折涉案的土地位于化州市广海北线某路段,面积约14650平方米。1988年8月,化州县政府征地办公室向化州某饲料添加剂厂和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核发了涉案土地《使用土地通知书》。1990年3月,案件申请执行人化州华侨公司与化州某饲料添加剂厂和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签订《转让土地协议书》,将涉案土地转让给华侨公司。1992年4月,化州县政府核发了化国用(92)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华侨公司。华侨公司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后,还向银行贷款并用涉案土地进行抵押。
  1994年12月,化州华侨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锋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约定:化州华侨公司将涉案土地租给李某锋使用,土地租金年1100元,乙方从启动之日起每年1-3月份付清租金,但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协议签订后,李某锋一直使用涉案土地至今并在涉案土地上搭建铁皮屋两间,简易平房一间。使用期间李某锋将涉案土地和铁皮屋、简易平房租给梁某锡使用,接着梁某锡又将涉案土地和铁皮屋、简易平房转租给案外人李某志开办工厂。2017年7月,化州华侨公司要求收回涉案土地,于是与李某锋发生纠纷。
  2017年8月,化州华侨公司向化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1994年与被执行人李某锋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超过2014年12月12日部分无效,并判决李某锋拆除在涉案土地上的铁皮房等附着物,停止对化州华侨公司土地侵害、妨碍,并要求法院判决支付拖欠租金。
  化州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协议履行期限从2014年12月13日起无效,并要求李某锋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租赁土地上的附着物自行拆除,将涉案土地归还给化州华侨公司,并支付拖欠租金16500元给华侨公司。李某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中院。茂名中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11月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人性化执行和解执结判决生效后,李某锋并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化州法院执行局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李某锋,并以执行通知书、公告迁出房屋的形式,责令其按期迁出所租赁的房屋,但被执行人均以各种借口拖延,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因涉案土地为国有资产,为避免国有资产闲置,化州法院高度重视该案执行,制定了和解执行与强制执行两种执行预案。执行期间,案外人李某志表示愿意履行法院判决搬出铁皮屋、简易平房,但是也向法院执行人员“叫苦”:暂时没有找到合适厂房、机械设备较多短期内难以搬迁等等,希望宽限搬迁时间。执行人员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认为李某志说的是事实,经过与化州华侨公司沟通后,法院执行局同意李某志延期一个月搬迁的请求,并强调如到期不搬迁,法院将组织人员强制搬迁。在规定的一个月内,李某志寻找到合适搬迁地点并在法院执行人员见证下,将被执行人所租赁房屋内的物品予以搬离。至此,这宗涉国有资产土地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黄治宇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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