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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10-08期 第A5版:论丛

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莫绍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9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是我们党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向全党昭示管党治党越来越严,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

  一、进一步扎紧从严治党制度笼子
  管党治党,重在治本。治本之要,关键在制度。事必有法,然后可成。从严治党,必须靠制度来保障,问责制度则是其中重要抓手之一。加强纪律建设,完善问责制度,方能大力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问责,一直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有力武器。在2016年《条例》制订前,当时的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以强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宝剑锋从磨砺出。2016年7月,中共中央制订印发《条例》,13条规定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制度上解决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里程碑式的制度创新,使问责工作有章可循,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也在实践中不断推进。《条例》实施3年来,问责持续深入,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经验持续积累提炼。今年党中央对《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这是我们党问责制度的又一次重要完善。
  新《条例》从原13条修订为27条,极大丰富了内容,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补偏差漏洞,体现更严更细更全,进一步将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用问责砥砺全党,用担当诠释忠诚,党中央一步一步扎紧制度笼子,不断激发制度治党的强大力量。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条例》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着眼分清责任、严肃问责,新《条例》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原则。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新《条例》增加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环节予以全面规范。着眼从严问责、慎重问责,新《条例》增加5大类问责情形,每一类问责情形的后面都加了“产生恶劣影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等语,追究间接责任以“行为+结果”来判定,防止问责泛化、虚化。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这一问责工作重要原则,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铁律,其释放强烈的从严治党信号,唤醒责任,激发担当,有力预防制度“破窗效应”,激励党员领导干部不待扬鞭自奋蹄。
  (一)失责必问
  严字当头,重在抓实。构建制度笼子,建设是基础,执行是关键。《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领导干部的以身作则、自觉担当,再好的制度也是“稻草人”。能否真正发挥利器作用,《条例》的贯彻落实是关键。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把自己摆进去,言出纪随,强化执行力。要把握《条例》的治理重点和实践“重音”,落小落细落实,完善配套措施,抓严抓实抓好,做到失责必问,提升问责公信力,防止制度空转。通过问责震慑,推动全党上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汇聚从严治党强大合力。
  《条例》实施,问责利剑高悬。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在思想上筑硬问责制度刚性。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在每个党组织和每位党员干部身上。《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规定了11大类问责情形。不愿担当、不敢担当、不真担当,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难以推脱,纪委的监督责任难辞其咎,那就必须被问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他还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强力问责,方能震慑,倒逼责任落实,拧紧管党治党的责任螺丝。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党员干部认真履职,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就要压实问责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问责必须较真碰硬,做到失责必问。2018年,全国有1.3万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237个纪委(纪检组),6.1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问责正走向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路上。
  防止制度束之高阁,《条例》强化“问责的再问责”。
  失责必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无旁贷。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一些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还存在不敢、不愿动真碰硬问责现象。有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敢亮剑、爱惜羽毛,有的明了身边同志存在问题,却睁一眼闭一眼,独善其身。这样,《条例》的贯彻就难落实,执行必然打折扣,结果最终会导致自身被问责。
  无论何时,都要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久久为功强化责任担当。对那些不敢、不愿、不会担当的党员领导干部,当扯扯袖子或大喝一声,促其警醒,强责任勇担当,自觉扛起管党治党责任。
  失责必问,纪委身负重任。从严治党、反腐倡廉不是请客吃饭,会得罪人,必须充满斗争精神。各级纪委要瞪大眼睛、拉长耳朵,发现问题就要盯住,该查处的要坚决查处,该问责的要严肃问责。否则,就是渎职失责,就要被追究责任。河南省新乡市连续发生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受到严肃问责,被河南省委、中纪委通报。问责手电筒不能只照别人。“探头”作用是否发挥,中央纪委和省级纪委每年都对问责情况进行盘点。
  (二)问责必严
  严以问责,问责利器才能真正发威。着眼严问责,新《条例》举措多多,党员领导干部当认真学习领会。
  推动问责全覆盖、无死角。《条例》织就了无处不在的“问责之网”。在问责主体上,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给关键少数们吹响了冲锋号、戴上了紧箍咒。在问责对象上,既会追究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又会追究党组织的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板子打向了管党治党中的“甩手掌柜”“太平官”和“老好人”。
  严格规范问责工作。《条例》打出组合拳,具体明确问责程序,如《条例》明确了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要求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问责典型,一般应向社会公开,问责震慑有效放大。
  提出更严的标准、要求。《条例》将原有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进一步明晰细化问责情形。《条例》规定,不能问责不力,也不能问责泛化。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实行终身问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如此,堵住了网开一面的侥幸、打消了安全落地的幻想,截断了担责不为或乱作为的退路。一旦严重失职失责,问责的板子将无处不在。
  对不敢问责的也要进行问责。“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成了问责情形。这彰显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 一面,要坚决防止利剑生锈、破窗效应。
  问责永远在路上,保持抓铁有痕的落实韧劲,锤炼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制度刚性,激发全党同志的责任担当,我们无往而不胜。(作者单位:中共茂名市茂南区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