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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10-08期 第A5版:论丛

严肃规范 精准慎重 让《条例》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韦 彦
  日前,党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修订后的《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对党的问责工作原则、程序、方式等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下面,我结合工作实践以及学习新《条例》的思考,谈谈体会。

  问责情形更加具体丰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都要问责
  2016年颁布的《条例》在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到位和泛化、简单化等问题。新修订《条例》将原条例中党的建设缺失情形进行拓展,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情形进行细化,提出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等。
  例如,《条例》明确,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同时,《条例》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高州就有这样的典型例子:2013年至2018年期间,某环保建材公司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用地、非法采矿、无证排污、违法建设,严重影响生态环境。2018年6月14日,高州市纪委接到举报并进行了核查。最后,该公司所在地的镇政府、市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履职不力、作风不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诫勉处理、批评教育等不同程度的处分。
  此外,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将受到问责。

  问责的主体更加明确——不仅仅是纪委,这些单位也有权进行问责
  2016年的《条例》中规定,问责的主体包括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机关。但从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看,问责工作中存在实施主体模糊的现象,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主动问责不够,一些基层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甚至认为,问责就是纪委的工作。因此,通常说到问责,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这是纪委的事儿”。
  然而,修订的《条例》第四条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例如:高州市某小学出现老师参与违规补课现象,该市教育局因此对该小学党支部书记、校长马某、副校长李某进行了问责。从该例子看出,该市教育局履行了问责主体的职责。

  问责尺度的把控更加精准——从轻或加重,要符合这些条件
  相比于此前的《条例》,此次修订的版本还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
  其中,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况,就包括了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另外,根据《条例》,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与此同时,《条例》还提出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条例》规定,若出现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挠问责工作的等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此外,实行终身问责也是今次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依照《条例》,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问责的操作流程更严肃规范——不能问责不力,也不能问责泛化
  日前,中央纪委痛批问责乱象,指出了“凑数式”“看人下菜式”“一刀切”等问题,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问责不能泛化简单化。为了保障问责的严肃、规范、精准、慎重,新修订的《条例》还大幅增加了问责程序的部分。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报道,这也是此次修订条数和内容增加最多的部分。《条例》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其中,在启动问责调查方面,《条例》规定,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在启动问责调查后,《条例》也明确,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在实施环节,《条例》明确,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事实证明,问责是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干部更要从自身做起,肩负起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使命,做到动真格、敢问责,使问责利器在实践中释放威力、更加锐利。
  (作者系高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