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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10-08期 第A5版:论丛

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应当重点把握几个问题

  黄长安
  2019年9月4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条例》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新修订的《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条例》把落实“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坚持严字当头,着力解决问责不力、问责泛化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贯彻落实《条例》,要重点把握在问责工作中如何体现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问题。
  一是把握问责情形,聚焦问责的政治性问题。新修订《条例》与2016年印发的条例的很大不同就是增加了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主要拓展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党的建设缺失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进行细化。党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新修订《条例》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问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吸收在实践中形成的新经验,提炼对于问责工作规律的新认识,提出更高更严标准。另一方面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加了两大类问责情形:一类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一类是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必须注意的是,过去在实践中涉及社会管理、监督职责不力或者民生领域不作为的问责是很常见的,但此前中央纪委明确社会管理、安全事故、生态环保等领域的行政问责不属于党内问责范畴。过去党内问责专门指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问题,问责内容仅限于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然而,重大社会问题和民生领域问题背后往往是党的领导不力、党的领导弱化问题,新修订《条例》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把握好问责的情形,明确问责的边界,就能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主动积极作为,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把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二是防止问责泛化,解决问责的精准性问题。新修订《条例》还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分清责任和规范程序。如何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应当从三方面去把握。第一,问责应当分清责任。《条例》第三条问责原则中新增“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实施问责必须要让问责对象知责、明责,同时还要区分不同领导的责任,是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一要坚持问题导向,分清责任、规范程序,增强问责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二要强化责任担当,防止向下推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条例》规定,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另外,问责意见建议必须精准。《条例》第十条指出要正确区分“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只有分清责任,才能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才能有效解决问责不力问题。第二,问责必须抓住“关键少数”。问责并不是问得越多越好,而是要问得准、问得实。问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干部。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避重就轻,出现问责领导干部虚晃一枪,问责下级代替上级、问责一般干部代替领导干部等情况。只有将问责聚焦到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身上,才能有效解决问责泛化问题。第三,问责要贯通运用“四种形态”。问责工作要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不能简单地“一锅煮”“一刀切”。要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念好“严、准、适、通、扩、用”六字诀,综合运用“七看”,把握政策界限,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三是树立鲜明导向,提高问责的实效性问题。“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问责只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条例》第三条问责原则中明确“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同时新增条款规定,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等情形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问责;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在实施问责工作中,如果不问青红皂白,不分清事实真相,问责不精准,问了不该问责的人,或者处理得畸轻畸重,都会影响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树立了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第二十二条专门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我们在实施问责时,要贯穿严管与厚爱的原则,确保实现问责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作者系茂名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