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7-25期 第B4版:法治

收到60万货款占为己有

某公司职员获刑2年半

  某公司销售经理收到货款后不及时交回公司,而是占为己有,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电白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追缴侵占款发还给被害公司。
  2012年11月,被告人梁某入职电白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职务,负责混凝土销售业务,工资由底薪加提成构成。自2017年1月开始,经常有个人客户通过梁某订购混凝土,待收到混凝土后即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或者现金方式支付货款给梁某。但梁某只将部分货款交回公司,截留了大部分货款。由于倚仗公司老板的信任,在公司财务人员催促梁某货款时,梁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隐瞒货款。经公司核对,自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梁某共收到公司货款624641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电白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单位货款624641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梁某侵占公司货款624641元应予以退还,抵减公司尚欠梁某提成款128917.25元后,尚应追缴梁某495723.75元发还给公司。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胡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