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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7-25期 第B4版:法治

车辆转让未变更保险合同

法院判决受让人继续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临近过年的日子,因一场车祸,陈某富一家痛失未满三岁的幼子。由于肇事者陈某泉驾驶的二手车辆在转让时并未告知车辆保险公司,没有办理保险变更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为此提出第三者商业险免责事由,陈某富可能得不到赔偿。无奈下,陈某富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91万多元,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放
  2019年1月26日,陈某泉驾驶刚买不久的二手普通客车由化州同庆圩往同庆镇谢白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上未满三岁的幼童陈某锋,造成陈某锋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陈某泉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陈某锋不承担事故责任。
  肇事客车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却以肇事车辆在保险期限内的受益人是谢某锦,但肇事车辆权属人是陈某泉,陈某泉不享有保险利益。此外,肇事车辆在转让过程中并没有通知保险人,没有办理保险变更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提出商业险免责。
  经化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陈春泉受让二手车辆未通知被告保险公司、未办理保险变更登记的情形,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除自身保险责任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陈某泉受让车辆虽然没有履行保险变更手续,但该车辆用途和危险系数没有变化,受让人继续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在车辆发生事故时,应继续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发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抗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未经批改应当免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1112.31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07407.1元,共计918519.41元给死者父母。
  法官说法
  为避免诉累,在二手车辆转让过程中,车主应当引起注意,在变更车辆权属的同时也应当及时变更车辆保险手续。如本案中,陈某泉受让车辆时并未办理保险变更,存在履行保险合同的缺陷,导致出现诉讼被动状态,倘若事前都把这些手续都办理清楚,则不存在本案的纠纷。
  通讯员刘海玲周颖君 记者陈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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