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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1-17期 第B3版:法槌

六岁孩童课间被推致伤

校方未尽安管义务担责八成

  6岁孩童陈某课间休息时被同学从背后推倒,导致十级伤残,其父母将对方及学校诉诸法院。近日,电白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陈某与邵某均是电白区某幼儿园的学生。2018年1月18日下午,陈某在课间休息时被邵某从背后推倒,导致摔倒受伤,被送到电白区人民医院入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共花去医疗费6430.24元。经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伤势为十级伤残,鉴定费1900元。
  事故发生后,陈某父母就赔偿问题与邵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幼儿园进行协商未果,于2018年5月16日将邵某及其父母、幼儿园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92818.84元。

  裁判理由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为被告电白区某幼儿园的在校就读学生,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满六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幼儿园应当对陈某在校内的安全尽到更高的注意、保护和管理等义务,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应更加密切关注学生动态,积极提示、引导,有效防范并及时发现、制止学生的危险举动。陈某被邵某推倒跌伤,该幼儿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应对陈某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开办者的戴某应当与该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邵某的父母作为邵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邵某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事发时邵某正在幼儿园接受管理教育,不在父母的有效管理范围,但邵某的性格养成及行为举止,离不开父母的教育,故邵某的父母应承担教育不周的责任。
  综合五被告的过错,电白法院酌定陈某的经济损失由该幼儿园及其法定代表人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邵某及其父母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电白法院依法确定陈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91818.84元,判决案涉幼儿园及其法定代表人戴某连带赔偿原告陈某经济损失73455.07元(91818.84元×80%)。
  (伍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