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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1-17期 第B3版:法槌

交通事故后拳脚相向

二男子伤害他人被判刑

  茂名市郊两名男子在其同村村民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予冷静对待,而是对交通事故的对方报以拳脚,致使对方受轻伤。日前,茂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男子均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0日17时许,毕某驾车经过茂名市郊区某村路口时,与当地村民林某某驾驶的一辆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林某朝、林某辉等人在看到发生车祸之后,先后从村里去到车祸现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林某朝、林某辉等人使用拳脚对毕某实施殴打,致毕某受伤。经鉴定,毕某左小腿肿胀、左侧胫腓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公安民警于2018年2月26日抓获林某朝,林某朝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3月26日10时许,林某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朝、林某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林某朝、林某辉均对被害人毕某实施殴打,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当按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林某朝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某朝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林某辉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提醒
  市民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应沉冷静应对,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警处理。发生事故后进行争吵甚至拳脚相向,不仅无助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还可能会触犯法律而需要承担更严重的后果。
  (何松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