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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0-11期 第B3版:法槌

电动车充电起火致租客死亡

法院判决车主和屋主赔偿共78万余元

  法官释法
  茂名市区一栋出租屋内因电动车充电起火,导致一名租客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将相关人员告上法庭,索赔190万元。经茂南区人民法院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电动车车主和屋主赔偿共78万余元给死者家属。

  【基本案情】
  张某辉将其位于茂名市区的自家六层楼房部分房间用于出租,并违规在一楼设置电动车停放点和充电点。该住宅楼没有安装消防设施,未放置消防产品,日常出租事宜由张某辉委托其兄长张某文进行管理。莫某、周某夫妻租住在该栋住宅楼,两人的电动车平时停放在一楼并充电。覃某租住在该栋住宅楼三楼。
  2016年9月29日晚上,莫某、周某将电动车停放在一楼,并利用张某辉设置的充电点进行充电。至深夜23时40分许,电动车突然起火,造成受害人覃某被高温烧伤并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死亡,以及一楼电动车、摩托车等物品烧毁的火灾事故。事故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莫某、周某停放在一楼的电动车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此外,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次灾害成因主要有两点:一、部分住户贪图方便,无视消防安全,擅自在楼梯间停放摩托车、电动车并充电。二、住户缺乏疏散逃生自救知识。
  覃某家属将张某辉、莫某、周某、张某文和其他3名在一楼停放车辆的租客共7人起诉至茂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0万元。

  【法院裁判】
  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消防部门认定被告莫某、周某的电动车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莫某、周某系该电动车所有人,理应对其支配的电动车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但该2名被告对其所有的电动车疏于管理,在出租屋内不当充电,其2人的行为对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被告张某辉作为涉案住宅楼的所有人和出租人,理应对住宅楼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义务,但张某辉对其出租的住宅楼没有按相关规定安装消防设施,延误灭火最佳时机,而且缺乏有效日常管理,在一楼楼梯间设置车辆停放点和充电点,造成住宅楼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张某辉的上述行为对涉案火灾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
  受害人覃某对涉案火灾事故的起因和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张某文只是受张某辉委托代为管理房屋出租事宜,其对涉案火灾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其他3名租客只是涉案住宅楼的租住户,且车辆停放点由张某辉提供,因此,该3人对涉案火灾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计算,确定原告方的各项损失共计784330.57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当事人过错程度,依照公平原则,法院认定莫某、周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辉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据此,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莫某、周某共同赔偿470598.34元给覃某家属,被告张某辉赔偿313732.23元给覃某家属。
  一审宣判后,莫某、周某、张某辉均不服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消防法》和广东省关于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租屋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标准;严禁出租屋擅自改变电路设计、私接电路电线;严禁电动车入户入室充电,阻碍通道;出租人应当依规安装消防设施和放置消防产品,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该起因电动车充电起火导致租客死亡的悲剧,正是由于电动车车主和屋主安全意识淡薄,最终造成了本案火灾事故,他们需要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出租屋消防安全需要出租人和住户共同维护,出租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消防安全标准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住户也必须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只有各方共同合力,才能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何松富
周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