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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0-11期 第B3版:法槌

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枪案件

6名被告人获刑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李某伦等6名被告人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到一年八个月不等,对公安机关扣押到的小汽车及各被告人用于犯罪的手机、手机卡、电脑、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到的车床、控制箱及枪支、枪管、气枪弹、瞄准器等违禁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二人购买“高压油管”和“无缝钢管”作为原材料,委托李某林(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舟等人加工成毛坯枪管,再通过网上贩卖毛坯枪管给买家,其中以每根80-9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伦及周某平共计约1360根,林某甲、林某乙二人获利共约8万元。
  被告人李某伦自己或通过被告人周某平从林某甲、林某乙处购买到毛坯枪管后,依照作为代理的周某平在网上所接受购买气枪枪管的买家订单,对毛坯枪管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好的成品枪管混杂在晾衣架中,通过韵达、安能等快递,以寄件人为“邱某生”的名义邮寄给买家。周某平以每根枪管300-35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李某伦加工好的成品枪管约1321根,邮寄卖出的约1221根。交易完成后,由周某平定期转账到李某伦的银行卡,累计转账427400元。其中,周某平转卖毛坯枪管给李某伦及作为李某伦买卖成品枪管的代理,获利约3万元。
  被告人刘某舟接受林某甲、林某乙的委托,为其二人加工毛坯枪管,再以到付方式邮寄回给林某甲、林某乙或直接邮寄给林某甲、林某乙的客户。刘某舟收取每根24元的加工费,共加工了约1000根毛坯枪管。
  被告人李某豪在明知李某伦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情况下,多次帮助李某伦邮寄枪管约100根。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通过电话劝说被告人林某乙投案自首,被告人刘某舟在民警的劝说下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伦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成品枪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被告人周某平、林某甲、林某乙、刘某舟为李某伦提供毛坯枪管,是非法制造枪支的共犯;周某平作为李某伦的代理买卖成品枪管,是非法买卖枪支的共犯,其还私自买卖枪支零部件,因此,被告人周某平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刘某舟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且四人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豪协助李某伦邮寄成品枪管,是非法邮寄枪支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邮寄枪支罪。在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伦、周某平、林某甲、林某乙、刘某舟均在各自的环节起主要、积极作用,同为主犯。在非法邮寄枪支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豪只是陪同李某伦将制造好的成品枪管打包、邮寄出售,并未参与李某伦所有邮寄成品枪管犯罪,亦未从中获利,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周某平在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中,因部分枪支零部件尚未领取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存在未遂的情节。被告人林某甲构成立功,被告人林某乙、刘某舟构成自首。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茂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