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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10-11期 第B3版:法槌

后悔卖房恶意毁约 买方状告卖方索赔

  房主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当地房价不断上涨,房主刘某夫妇便心生悔意,拒绝协助买方林某办理过户手续。林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夫妇承担违约责任。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原告林某通过网站得知被告刘某夫妇欲出售其位于化州市某楼盘的一套在供房产。经过一番磋商,刘某夫妇作为甲方,林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详细约定了房款等事项,并明确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违反方支付对方10万元违约金等内容。签合同当日林某交付了20万元给刘某夫妇作为购买此房产的首期款。之后,刘某夫妇按约定向林某交付了该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还款卡等相关涉房手续,林某也依约于5月17日起向银行交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共8352元。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林某多次发信息和打电话给刘某夫妇要求协助收楼,却得不到刘某夫妇配合。2017年8月,刘某夫妇挂失了原来交按揭款的银行卡,并另办新卡交按揭款。林某认为刘某夫妇的行为严重违约,遂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2017年4月11日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同》,请求刘某夫妇返还购房款20万元和三个月楼房按揭款8352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林某。

  【裁判结果】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要配合原告办理收楼等业务,逾期不办理各项手续的,算被告违约,需支付10万元违约金。涉案商品房符合收楼条件,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配合原告收楼,但被告不配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因被告违约,现在房屋已涨价,原告要购买相同房屋必定造成溢价损失,原告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10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行为表明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其购买商品房的合同目的,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同》,刘某夫妇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20万元、银行按揭款8352元和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林某。
  一审判决后,刘某夫妇提起上诉。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土娟 黄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