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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5-31期 第B4版:法治/夕晖

缓刑考验期脱离监管

电白法院依法撤销缓刑

  社区矫正人员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近日被电白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
  案情回放
  2017年3月29日,邵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电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由电白区司法局对其实行社区矫正。2017年4月11日,邵某到期社区所属麻岗镇司法所报到,后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没有到该所报到,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为此,电白区司法局依法提请法院撤销对邵某的缓刑。
  电白法院认为,邵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到其社区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脱离社区监督管理超过一个月,违反法律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邵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同时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则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或者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人民法院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胡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