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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3-08期 第B6版:法槌

未获许可盗挖河砂破坏资源获刑被罚

  林某某与他人结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非法采砂,既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矿产资源,也把自己送入了高墙之内。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回放
  2013年4月份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和杨某某、李某某、赖某某(以上三人均已科刑)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在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山寮下灶车村沙琅江边开办砂场并在沙琅江非法采砂。林某某持有该砂场5%的股份(干股),并在该砂场负责买菜做饭。至2014年1月份,因下灶车村村民认为林某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会导致河堤崩塌,严重危害村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遂阻止开采并信访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林某某等人才停止在该处开采河砂。
  经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对该采砂现场进行勘测调查及检测,证实开采面积为5921.7平方米,开采厚度为4.43米,该处的砂矿属二类天然建筑用中砂矿,开采建筑用砂矿实方为25700.18立方米,松方为36237.25立方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赖某某等人非法开采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琅江下灶车村河段河床建筑用砂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等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00.75万元。
  原茂名市茂港区农林水务和海洋渔业局证实从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止从未对该河段进行河砂开采权出让,也未对任何单位或个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擅自采矿,非法采矿总量36237.25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00.75万元,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没有参与砂场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占有干股较少,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砂石是河道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采砂会造成河床下切,堤岸根基出现空洞,影响防洪安全。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行为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若公民未获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盗挖河砂或其他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民应依法有序有度开采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使我国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
  (邱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