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3-08期 第B6版:法槌

茂名中院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

  为更好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和人才优势,茂名中院出台《关于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意见》,建立专业家事调查员队伍,促进家事纠纷得到公正、高效管理。
  
  组建家事调查员队伍
  全市妇联组织选任熟悉基层情况、为人公道正派、善做群众工作的妇联干部,村、社区从事妇女工作的人员从事家事调查工作,建立家事调查员队伍,并对家事调查员队伍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统筹。经妇联组织推荐,法院对符合相关资格的人员,同时任命为法院的家事调查员,纳入家事调查员名册予以共同管理和使用。法院定期对家事调查员进行培训,确保家事调查员熟悉工作规程,掌握调查技能。
  
  建立协作机制
  建立“总对总委托,点对点委托”为主的协作机制,对个案中需要调查事项,由人民法院家事审判部门向妇联组织家事调查员管理部门出具委托邀请函,后者根据委托调查事项、纠纷属地情况等确定具体调查员后,再由家事调查员和审判人员进行直接联系,加强工作沟通。形成的调查报告,以“总对总”方式予以反馈。对于需要了解的情况较为简单,审判人员可直接根据家事调查员名册所列属地情况,直接电话咨询相关家事调查员。同时,推进建立信息化沟通协作平台,探索开发协作处理家事纠纷的移动端应用,打造对接协作、跟踪指导、及时反馈的“掌上平台”,建立“互联网+家事调查”的新载体、新渠道。
  
  明确调查工作原则
  家事调查员从事调查工作,应当合法、中立、客观,不得采取违法手段获取调查内容,偏袒一方当事人出具未如实反应调查事项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切实保障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隐私信息。把调解工作贯穿调查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家事调查员的人缘、地缘优势,促成当事人理性沟通,积极化解矛盾。
  
  明确调查内容
  经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可调查的事项包括:当事人或关系人的性格、经历、身心状况、教育程度、工作情况;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婚姻家庭状况、感情经历、家庭关系;家事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事人的居住环境、亲属及其监护能力;未成年人的心理、情感状态、学习状态、生活状况、抚养状况;老年人的赡养状况和生活能力;对当事人或关系人进行心理咨询、辅导或其他医疗行为的必要性,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家事调查员完成调查任务后,应在人民法院要求期限内提交调查报告。
  
  完善配套制度
  法院负担家事调查员培训、学习费用,并逐步建立家事调查员奖励激励机制。同时,推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家事调查台账等,努力形成健全、有效的家事调查员长效协作工作机制。
  (谭振邦)
  审判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