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3-08期 第B6版:法槌

父嫌子不孝起诉撤销财产赠与

法院支持撤销其财产份额的赠与决定

  法官释法
  父母和儿子签订《家庭财产处理决定书》,决定把其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两个儿子所有,一份赠与合同凝聚和体现了父母与儿子间浓浓亲情。本应是父慈子孝的结果,然而在母亲去世后,父亲与两个儿子却因这份赠与合同对簿公堂,父子反目,事出何因?
  案情回放
  原告张伯与妻子唐某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张某富、次子张某贵,三女张某丹。2014年10月15日张伯夫妇与两个儿子签订了《家庭财产处理决定书》,将张伯与其妻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俩儿子。后张伯的妻子唐某于2015年5月20日病故,张伯与两儿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后悔当初草草和儿子签订《家庭财产处理决定书》。于是在2017年4月1日作出一份《关于撤销赠与房屋给张某富、张某贵的声明》,声明自2017年4月1日起撤销赠与房屋给张某富、张某贵。
  张伯随后于2017年5月23日一纸诉状递交到化州法院,诉称两个儿子大逆不道恶意串通,为了侵占父母的房屋,合谋伪造一份《家庭财产处理决定书》,并冒充父母签名,且鉴于两儿子虐待他,不履行赡养义务,张伯请求撤销《家庭财产处理决定书》,撤回对两个儿子的赠与行为。两个儿子则辩称该决定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财产处理决定书》有四位当事人的亲笔签名,是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决定书是有效的赠与合同,双方形成了赠与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涉案房屋现今仍登记在原告张伯名下,而此房屋又属张伯与唐某夫妻共同财产,唐某在生前已将其份额赠与两被告,所以原告只可撤销赠与其自有的份额。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夫妻双方与被告签订的《家庭财产处理决定书》中原告张伯就自有份额内享有的财产对被告张某富、张某贵的赠与。
  张伯不服一审判决,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张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涉案财产属于张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在两人未对共有财产的份额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伯、唐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享有同等的份额及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张伯可以作出撤销其财产份额的赠与决定。二审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案件虽然最终了结,但其中反映出来的财产处置问题仍值得人们深思:一些家庭,在父母在世之时和子女协商处理自身的财产,将财产通过赠与的方式分配给子女,此举优点有二:一是可以避免父母去世后子女因遗产分配产生纷争而影响亲情;二是可以减少子女通过继承取得房产所缴纳的税费。一些家长期望将财产赠与子女,来减轻子女们的经济负担,同时寄希望子女成年后履行赡养义务。但现今也有部分子女受益后却不思恃奉晨昏,反而变本加厉,导致老人老无所居,老无所养的情况。
  古人云:“儿孙自有儿孙福,莫与儿孙作马牛。”对于父母而言,对子女进行帮助,应在理性范畴内进行,由尤其是在处理财产时要慎重考虑,不宜过早无条件或条件不明晰地将所有财产赠与子女,在生前就对房产产权进行处理。而对于子女们而言,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要学会感恩和孝顺,在处置父母赠与的家产时,应多做沟通解释工作,让生者和逝者都得到一丝安慰。
  (庞海娟 陈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