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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3-08期 第B6版:法槌

父母出资助儿子儿媳买房 是赠与还是借贷?

  审判前线
  如今房价高企,有些成年人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还是送呢?近日,茂南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一位老人将自己的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两位年轻人归还当年老人给他们的购房款20万元。茂南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案情回放
  张老汉的儿子张某与李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2006年8月,张某与李某在茂名市区繁华路段购置了面积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买房期间,张老汉汇款20万元到李某的账户。2016年12月,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进行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两人确定离婚,并确认该套房子归男方张某所有,张某支付了30万元房屋折价款给李某;两人确认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张老汉于2017年起诉要求张某与李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李某辩称原告当时愿意在经济上进行资助,期间从未提过是借款,也没有提过以后需要归还本钱和利息。汇款单上虽然写其名字,但该笔款是一直用于整个家庭的共同生活的。张某则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老人汇款后,虽然当时其儿子儿媳确实有购买房屋的事实,但其提供的汇款凭证没有明确汇款用途,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为借款,因此,不能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该笔汇款应认定为张老汉对儿子张某及李某的赠与款。张老汉的儿子张某虽然在本案中认可该笔汇款是借款,但在法院处理其与李某的离婚诉讼中,其与李某已确认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并对房屋进行了处理。因此,对张某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老汉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张老汉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凌志青潘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