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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11-30期 第B4版:法治

入户偷鸡打伤屋主

一男子犯抢劫罪获刑十年

  近日,茂南法院审理了一男子因偷鸡被发现而暴力抗拒抓捕的案件。外省籍男子卢某入户偷鸡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致使户主麦某受轻伤,被茂南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今年初夏的一天早上,卢某从一间宾馆楼顶攀爬到隔壁麦某楼房的楼顶,盗窃麦某圈养在楼顶的鸡。在卢某将偷来的5只鸡装好准备原路返回溜之大吉时,被麦某的工人黎某发现,黎某大叫“抓贼”并上前抱住卢某不让其逃跑,卢某奋力挣脱后往屋内从楼梯往下逃跑。
  当卢某跑下至二楼楼梯间时,遇屋主麦某持铁水管围捕,旁人李某听到呼声后亦加入抓捕卢某的行列。为抗拒抓捕,卢某遂与麦某、李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卢某抢夺到麦某的铁水管,用铁水管和屋内的其他器皿将麦某、李某打伤。在双方僵持的时候,麦某拨打电话报警,卢某被迅速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卢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麦某右手软组织损伤并右手第5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某右腕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5只鸡共价值人民币284.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转化构成抢劫罪。卢某爬到被害人麦某居住的五楼顶处实施盗窃,被发现后窜逃入屋内,在二楼楼梯间处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而二楼及楼梯间均属于麦某及其家人共同生活的住所,与外界相对隔离,故认定卢某为入户抢劫。卢某入户抢劫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既遂,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记者张伍通讯员潘思洁潘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