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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11-30期 第B4版:法治

房屋出售20年 而今却称是“租房”

法院驳回原屋主诉讼请求

  拍案惊奇
  高州市民陈某光、曾某叶夫妇,1996年从古某强手中以178000元购买高州市环城西路一套房屋,但到了2017年,原屋主古某强却将陈某光、曾某叶起诉至法院,要求交回房屋,称当初的178000元是租住房子18年的租金。究竟是买房还是租房?近日,高州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原屋主古某强的所有诉讼请求。
  在庭上,原屋主古某强诉称:1997年6月,双方口头约定,被告陈某光、曾某叶支付现金178000元给原告,被告可在该房屋居住18年(从1997年6月至2015年6月止),但到期后,被告却以已给了钱为由,拒不搬出。
  被告陈某光、曾某叶则辩称:1996年10月3日其与原告古某强签订了一份《房屋卖买合同》,以人民币178000元的价款将高州市环城西路X号房屋断卖给被告,并且双方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之后,原告古某强故意拖延不去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原告古某强说房屋是租赁给他们的,根本没有这一回事。被告买断了原告古某强的房屋,对房屋是享有使用的权利。
  高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供了《房屋卖买合同》、高州市公证处《房屋卖买合同公证书》,该合同和公证书符合了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法院予以认定。同时,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了178000元给原告,原告将房屋及房屋证件交付给被告,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加层并居住,从1996年到现在2017年已经超过20年。可见,该房屋是卖买关系。原告称该房屋是口头约定租赁给被告的,租期18年(从1997年6月至2015年6月止)。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法院不以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遂依照《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驳回原告古胜强的诉讼请求。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刘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