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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5-10-15期 第B4版:法治

两女子生产冒牌手袋获刑

76个假冒手袋总价格60.8万元

  高州籍女子植某和信宜籍女子李某,为牟取暴利,竟私下生产假冒的某品牌手袋。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制假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植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李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从2014年3月开始,植某(女,48岁)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情况下,租用信宜市旧水泥厂开发小区吴某的自建屋二楼,开设了一间皮具加工厂。后来,植某又雇请了李某(28岁)等10多名当地工人,为其生产手袋。期间,植某为牟利,在未经某品牌手袋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指使李某等人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品牌手袋,其中李某主要从事开料(即剪裁)等工作,而李某在得知植某生产的手袋是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后,却仍然愿意帮助其生产。
  去年11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植某的皮具加工厂内当场查获假冒某品牌的手袋成品76个。经广州市某生产企业鉴定,该76个手袋均是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手袋;后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76个手袋总价格为60.8万元。随后,检察机关以植某、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植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两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植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植某、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