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5-10-15期 第B4版:法治

防治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扫描新环保法在我市的实施情况

  记者 谢力忠
  普法之窗
  2014年4月24日,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环保法有许多亮点,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环保法。日前,市环保部门就新法实施后我市环保工作的情况作了介绍。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设施设备
  在旧环保法规定中,环保部门没有查封扣押排污设备的权利,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法律支持而对相关设备束手无策,而新环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这条规定是新环保法的重要突破和创新。人们称新环保法为“长牙齿”的法律,这一条就是新环保法的利齿所在。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执法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许多违规企业对环保部门有恃无恐,“打游击”,收到罚单“一走了之”后“异地重生”等等,此类现象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新环保法的这条规定将查封、扣押两种形势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新法实施后,今年上半年,我市环保部门共查封、扣押企业26家,查封、扣押企业数排在全省地级市前6名,力度大,效果好。其中信宜市环保局对全市14家违法排污的土纸厂进行查封取缔,茂南区环保部门对12家违法生产的皮革企业生产设施进行查封,及时制止了环境违法行为,打击了企业违法排污的嚣张气焰,改变了以往环境执法的软弱和无奈。
  严控禽畜养殖污染当前,畜牧业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对畜牧养殖污染进行整治,对实现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污染水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我市是禽畜养殖大市,很多养殖户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将污染物直接外排,影响水体质量,在新环保法中,对禽畜养殖污染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这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畜牧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禽畜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为加强对全市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2012年,市政府出台了《茂名市畜禽区划方案》,将全市划定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种类型,并明确规定,在禁养区范围内不能进行畜禽养殖,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属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限制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其污染物排放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不能达到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近年来,结合污染减排工作,我市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开展畜禽养殖场整治工作,2014年全市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关闭了17家违法畜禽养殖场,有382家畜禽养殖企业完成环境整治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今年借新环保法实施的契机,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力度,重点清理小东江流域两侧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抓好以白沙河为重点的小东江流域、高州水库、工业河和东干渠、共青河、袂花江、鉴江干流两侧以及其重要支流、沿河、沿海的畜禽养殖场的综合整治,强化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小东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的监管。
  追究严重污染责任者刑责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市各地环保部门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追究严重环境污染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今年3月,信宜市环保局在土纸厂整治中将1宗擅自撕拆环保封条的土纸厂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其责任人;今年4月,茂南区环保部门将1宗倾倒属于危险废物的化工废水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未批先建不再“补票”近年来,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现象屡禁不止,这类项目建成后会直接加重当地或区域环境污染。
  新环保法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直接“说不”。这一条是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新增加的内容,此前对于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只在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中有规定。这次修订,堵住了现有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直接规定对于未批先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不能再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补票”,可以直接处以罚款。
  “限期补办”,这种以往屡试不爽的“先上车后补票”的办法,现在行不通了,不要再寄望“补票”,自觉先环评,这才是正路,否则只有停工。
  今年实施新环保法以来,茂南区环保部门很好地利用新环保法关于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露天矿矿区整治工作中,对未批先建的1家洗沙企业和1家高岭土厂直接“说不”,对2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恢复原状。
  关停超标排污企业新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限期治理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发现利用限期治理作为企业超标排污“护身符”等现象,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网开一面。而本条规定则是对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限期治理制度的修改,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施更加严格的措施。
  根据新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业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间或者依据有关法律中规定的治理期限内,也不能违法排污,如果符合违法排污的情形,一样要处以罚款、按日计罚。
  今年来,我市各地环保部门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到5月份,全市环保部门共发出19份限产停产通知书,督促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中信宜市10份、高州市2份、高新区7份。
  茂名市司法局 茂名市普法办 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