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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2-15期 第07版:茂闻.社会

保安致客人受伤 酒吧负责赔偿

  茂名晚报讯记者林夏通讯员陈严陆富祥 信宜人蓝某因在某酒吧和保安发生冲突而受伤,后他将酒吧和保安告上了法庭。经茂名、信宜两级法院的公正处理,纠纷最终得到妥善的解决。
  2016年1月的某日凌晨,33岁的蓝某和朋友到信宜城区的某酒吧喝酒。2时许,蓝某因琐事和吧内保安谢某发生争执、肢体推搡,后蓝某被谢某按倒在地致其受伤。受伤的蓝某被送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治疗。蓝某曾数次要求上述酒吧、谢某共同赔偿其损失,但遭到拒绝,故将其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共186616.93元。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承办法官欧宁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谢某是被告某酒吧的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由被告某酒吧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所遭受的损害系因其与被告谢某发生争执和推搡,而导致事态不断升级所致。原告对损害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各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告、被告某酒吧应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29765.69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酒吧赔付64882.85元(129765.69元×50%)给原告;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某酒吧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被告某酒吧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某酒吧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