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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2-15期 第07版:茂闻.社会

装修工程未结算

建筑公司起诉讨款被驳回

  茂名晚报讯通讯员周颖君记者何康源化州市某建筑装饰公司承包凌某写字楼的装修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建筑公司就入场施工,但凌某在支付2万元工程款后就不再支付工程款了。其后,建筑公司以凌某不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为由,将凌某告上了法庭。但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何呢?
  原告化州市某建筑装饰公司同被告凌某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化州市明月南路某写字楼的装修项目,合同款为人民币115898.71元。据原告诉称,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入场施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水电工程完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30000元,竣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35898.71元。在完成水电、办公区域地面铺砖、卫生间地面铺砖、卫生间地面抬高200(预算表里约定的已经完成)的装修工程后,按照装修工程预算表,共计64052.53元,减去凌某先后已支付的 20000 元,还需支付 44052.53元。但凌某却以种种理由推托支付剩余的款项,因此,双方提前终止合同,原告向化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凌某付清剩余工程款44052.53元。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预算表上没有被告凌某的签名,因此,无法认定预算表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此外,在双方没有结算的情况下无法得知原告化州某建筑公司完成了多少装修工程,更无法认定原告已经完成64052.53元的工程,也无法得知被告凌某是否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告诫:
  在处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一类案件中,时常会遇到承包方和发包方因为支付问题、工程装修质量问题、装修材料问题等引起合同终止的情形。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请求另一方支付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判决都以双方结算书面手续为依据。倘若双方没有进行结算,又无法提供工程完成情况的鉴定结果作为依据的,那么起诉方只能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