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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0-01-05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为了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转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茂府办〔2009〕8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凡在茂名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均应依照《条例》以及《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车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三、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到车船的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车辆、船舶应纳税额以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的规定为准。 五、根据《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负责审查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茂名市车船税完税证明》,因此,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需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交强险”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 六、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纳税人对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如有疑问,可向当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我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咨询。纳税人服务中心咨询电话:12366 特此通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