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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0-01-05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纳税服务台

类型:征收管理—税收优惠

问题:残疾人再创业有何税收优惠的政策? 答复:残疾人本人经营纳税项目,在税收方面可享受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第一条第一点规定,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