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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09-05-25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知识问答(四)

10.是不是持有12个月以上的股息、红利可以免税? 答: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 《实施条例》对 “符合条件”的解释与老内资税法的规定有一些不同。 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对股息、红利所得消除双重征税的做法。根据老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如从低税率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要补税率差。实施新税法后,为更好体现税收政策优惠意图,使西部大开发有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享受到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好处 , 《实施条例》明确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考虑到税收政策应鼓励企业对生产经营的直接投资,而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 (短于12个月)的间接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运营收益,不应成为税收优惠鼓励的目标。 11.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哪些过渡政策规定? 答: 《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 (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为什么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为减免税起始年度? 答: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 “三免三减半”的税收待遇。该规定将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改变了现行外资税法将 “获利年度”作为减免税的起始年度的规定。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获利年度作为企业减免税的起始日,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企业推迟获利年度来避税的问题, 税收征管难度大 。 《实施条例》采用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 税年度起计算减免 税的新办法,一方面可以避免企业通过推迟获利年度来延期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做法;另一方面也可兼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情况,较原内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更为符合实际;还可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实现盈利,提高投资效益。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