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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08-30期 第B2版:法治

离婚后探望儿子受阻

法院公正判决解纷争

  协议离婚后,两个儿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想探望孩子却受到阻碍,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双方服判息诉。
  案情回放
  梁某(女方)与陈某(男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育有两个儿子。2020年,梁某与陈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两个儿子归陈某抚养及监护,梁某享有自由探望孩子的权利,梁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二人离婚后,两个儿子跟随陈某生活。后梁某与陈某在探望时间和方式上不能达成共识,陈某亦不配合梁某探望儿子,梁某遂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决每月探望儿子四次,每周星期六早上八点从被告家中接走,星期日下午六点前送回被告家中。
  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同意每个星期原告可以接两个孩子外出进行亲子活动,但原告不能将两个孩子接回家过夜。而原告梁某则表示其平时在广州工作,回来一次不容易,而且其娘家与被告家相隔较远,当天来回时间很赶,如果被告同意让她在周末接两个孩子出来过夜,可以一个月只行使一次探望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原、被告不能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协商一致,综合两个孩子年龄、生活状况、与父母双方的沟通联系等因素,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酌情确定原告梁某每月探视一次,每次两天为宜,被告陈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考虑到母亲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在原告梁某探视期间,应提供必要的方便。
  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每月可选择一个周末探望两个儿子,具体方式为周六上午九时梁某从陈某处将两个儿子接走,次日下午六时前送回,接送前梁某需提前告知陈某,陈某应当予以配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父母亲权的自然延伸,探望权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也可以增进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讯员邱少梅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