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1-08-30期 第B2版:法治

转账未注明款项性质对簿公堂

法官提醒:借款应有借据,转账需注明性质

  邓某诉称其借款5万元给陈某,但部分借款因转账时未注明款项性质而无法予以认定,究竟所谓何事?日前,高州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限被告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某借款本金40200元。
  案情回放
  原告邓某和被告陈某本是朋友关系,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邓某借款5万元。邓某于2020年3月7日通过支付宝收款码支付2967元给陈某,该账单显示收款方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商品说明“华为三脚架自拍杆(黑色)……”。2020年3月27日,邓某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3020元给陈某。后邓某又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45000元给陈某。上述转账均未备注款项用途或性质,陈某亦未向邓某出具借条。现还款期已到,被告却拒不还款。双方因此而对簿公堂。被告陈某辩称原告邓某于2020年4月3日之前的转账不属于借款,且其已还款了4800元。
  法院裁决
  高州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于2020年4月3日之前通过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和支付宝收款码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借款。本案中,原告邓某于2020年3月7日通过被告陈某微信发送的支付宝收款码借款2967元给被告,该账单显示收款方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商品说明“华为三脚架自拍杆……”。后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先后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3020元给被告。另,原告又分别于2020年4月3日和4月4日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45000元给被告。上述转账均未备注款项用途或性质,被告亦未向原告出具借条。
  但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共计45000元,否认2020年4月3日之前的转账为借款性质,且被告称其已还款4800元,原告对还款金额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而原告于2020年3月7日扫描被告发送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的2967元和2020年4月3日前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均未备注款项用途或性质,亦未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被告又予以否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双方就该笔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金额为45000元,被告已还款48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偿还40200元。
  法官点评
  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之一种,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存在借贷意思表示一致,二是提供借款。在借贷关系中,债权凭证(借据、借条等)是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直接证据,其意义在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据,转账亦需明确注明款项性质,切莫因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而省略了必要手续。否则一旦债务人不归还借款,债权人将“口说无凭”,存在败诉风险。
  记者 陈牧云 通讯员莫舒 黄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