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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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12-24期 第B4版:法槌

借据上未表明保证人身份的签名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高州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债权人冯某向债务人张某追偿欠款时,梁某在借据某处签名但未表明其身份是否需担责?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债务人被告张某需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给原告冯某,梁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某向原告冯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立下借据给原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没约定利息。被告张某在借据的借款人栏上签名并书写下身份证号码,另一被告梁某在远离借款人栏的左边签名并书写下身份证号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张某拒不偿还,遂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被告梁某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负连带责任。但被告梁某辩称其只是见证人,不应承担责任。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冯某能否要求被告梁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梁某仅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没有写明保证人身份,也没有任何有关承担保证责任的内容,故若冯某没能提供其他的事实证明梁某是保证人而不是见证人,则不能要求梁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累,第三方尽量避免在借据上署名或捺印。如果是作为见证人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见证人身份,尽量避免在借款人这一栏或者紧贴借款人签字,否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或者保证人,从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莫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