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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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12-24期 第B4版:法槌

物业公司与业主因服务合同“互掐”

化州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近期,一宗物业公司与楼盘业主因物业管理引发的案件引起关注,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以业主张某不缴纳公摊管理费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随后,该案被告张某又反诉物业公司。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言和撤诉,案结事了。
  自2017年起,“某广场”楼盘物业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与该楼盘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自 2018年起,以张某为代表的一批业主认为缴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包括公摊费用不合理,于是在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只交纳基本物业管理费,对公摊费用部分拒绝缴交。2020年8月,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补交公摊费用。在开庭前,张某认为物业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管理、服务义务,例如小区存在出入道路消防通道不畅通、公用地违规出租给他人、通道上锁、小区外来人员车辆没有登记、管理,停车费用数目不公开,款去向不明;公共设施没有平整、地坪老化无人打理;容许他人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不制止、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法收取租金,人员随意开启消防箱进行取水使用,违反相关消防规定等行为,于是向法院提出物业公司立即清除“某广场”楼盘西南角的违建铁皮屋等8项反诉请求。
  开庭时,双方就物业管理和合同履行展开激烈辩论,承办法官在初步了解案情后,立即开启了“审庭释法”模式进行普法。在庭审中,一方面,法官指出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缴纳物业费中可包含公摊面积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张某要如约缴纳物业管理费。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也要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物业公司职责,非正当理由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不可取,要及时整改。最后,在法官主持下,物业公司和张某就缴纳公摊管理费及整改服务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张某则撤回对物业公司的反诉。
  法官说法
  近年来,物业公司与楼盘业主就物业管理发生纠纷比较多,其中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服务管理的案件比较常见。对于这些纠纷,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要抱着互相信任和理解态度,静下心来认真协商解决。所有纠纷解决首先以依法依规为首要原则,双方要按照服务合同履行,其次,业主要服从物业公司管理,该缴纳的费用要如约缴纳。对于在合同履行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为代表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黄治宇 徐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