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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9-03期 第B2版:法治/史鉴

违章驾驶六车相撞保险拒赔

信宜法院公正判决悉化纷争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双方当事人均服判,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法律义务,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2018年6月,信宜市某运输公司(简称运输公司)为其自有的一辆大型卧铺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均为: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2018年11月某日中午,运输公司的司机严某驾驶该车,从信宜市区往东莞市方向行驶。途径肇庆市境内某路段时,因严某没有确保安全通行,导致严某驾驶的卧铺客车与前方行驶的五辆汽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六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受损的五车车主共赔付了53927元,并将卧铺客车拖回信宜市维修,共产生维修费等费用93260元。之后,运输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赔偿上述费用,遭到拒绝。多次索赔无果后,运输公司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付9326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付53927元。
  信宜法院认为,原告运输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因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93260元及支付上述五车的赔偿款53927元,均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且均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但由于原告的车辆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方来说,属于第三者,依法应由对方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0元的财产损失给原告,故原告的上述车辆损失93260元应减除100元后再由原告赔偿。因此,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付93160元给原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53927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周燕红 通讯员陈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