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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8-10期 第B2版:法治

快递丢失造成货物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快递公司担责7成

  特快专递价值10万余元的货物提货单,不料在运输途中遗失,而快递公司拒不同意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一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速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同赔偿7万余元给原告。
  原告某制品公司指派员工通过被告某速运公司某分公司将一份价值10万余元的货物提单特快专递至茂名某地,邮资13元。随后,原告得知收件人并没有收到上述快件。后经被告证实该快件在运输途中遗失。原告则因提单遗失而无法提取货物,只好登报声明遗失,登报费240元,并向案外人及卖方出具弃货声明,造成原告货物损失10万余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两被告辩称,原告在邮寄快递时未注明是提单而注明是文件,未作任何价值声明和保价行为,其也存在过错,且原告在提单丢失后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是直接选择了弃货,因此造成的损失与邮件的丢失无因果关系,我方认为赔偿该批货物的总价值无任何依据。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一方面,原告与被告之间依法成立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将原告托寄的物品依约送达给收货人。现快件在运输途中遗失,则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原告作为托寄方,交寄贵重物品时,应当事先声明而未主动声明,更未主动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预防损失的发生,原告对其损失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负主要责任,而原告应负次要责任。
  另一方面,关于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被告主张的“未保价的物品在7倍运费的限额中进行实际损失赔付”等约定属格式条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合理的提醒和说明义务,则原告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应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在原告的实际损失范围内负70%的赔偿责任。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登报刊登遗失声明产生的费用240元属于间接经济损失,被告对该项损失不能预见,故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邮资13元,因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被告应予退还。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莫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