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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8-05期 第B2版:法治史鉴

快递公司不守诚信拖欠派件费

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弘扬诚信守法揭露失信败德 

日前,茂名中院依法审结一起快递公司拖欠派件费的合同纠纷上诉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向两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案结事了。
  2016年8月,信宜人黄某保、黄某生为了经营快递派件业务,遂与某物流公司信宜分公司(简称快递公司)签订了《授权协议》,并向其交付押金4万元,负责承接快递公司城西区域的快递派件业务。《授权协议》约定,派件费结算方式采用一个月结算一次,甲方每月出一次清单,清单以每天扫描清单和签收单作为依据给乙方付实际的派件费。
  2016年11月,黄某生、黄某保以快递公司为被告共同起诉至信宜法院,诉称其自获得该公司信宜城西区域的物流业务授权以来,一直勤勤恳恳、尽职尽责,风雨不改地将被告交接的快件送到各个收件人手中,严格履行《授权协议》约定的义务。但是,快递公司自2016年8月1日至起诉之日止,便一直未与他们结算,拖欠其应得的派件费。同时,原告提供派件截图等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8月至同年11月4日止共派件19946件。
  信宜法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承办人法官经过审查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认为原告黄某生、黄某保与被告某快递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快递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约定计付派件费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派件费的数额,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有关证据,法院酌情认定派件费用为1元/件。因此,信宜法院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返还4万元元押金并支付派件费19946元给黄某生、黄某保。被告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后经茂名中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陆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