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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8-03期 第B2版:廉洁茂名

规范政务处分提升监督实效

  

欧美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成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将学习贯彻执行《政务处分法》与监督执法工作紧密结合,精准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积极推动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着力提升监督实效。
  突出全面覆盖无缝衔接。《政务处分法》的施行,将法定的六类监察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切实解决了民主党派人士、非党员村委会成员、执法机关辅助人员等监察对象“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问题,填补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另外,《政务处分法》并不是一部单纯的公职人员惩戒法,而是明确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宽严相济,切实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处分规则既适用于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又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实现了处分主体对规则的统一适用,保证了对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与处分的标准一致性,使得法律的适用真正落到实处,体现了监督全覆盖的要求。
  突出精准监督精准处置。《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程序以及救济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并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体现了“精准”的要求,为监察部门精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做好审查调查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在开展处分工作中,要做到既坚持原则、严肃追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通过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惩处一批、教育一批、警醒一批,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牢记初心使命,依法履职尽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突出细化可行务实管用。《政务处分法》紧紧抓住公职人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对违法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置规定,给公职人员产生了相当大的威慑,使之不敢以身试法。同时,公职人员即使已经退休、离职甚至死亡,其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并依法查处,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等仍然要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等处理,并且要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政务处分法》的制度设计,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终生追究,促使其筑牢不想腐的思想堤坝。
  (作者系电白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