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4版: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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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20-05-21期 第B4版:法槌

化州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

一男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日前,化州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华某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解救的凤头鹰活体1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情回顾
  被告人华某为满足口腹之欲,通过电话联系一外地男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以500元的价格从该男子手上购买了一只声明为其本人饲养的鹞鹰,并协商通过快递的方式将鹞鹰寄给华某。次日,被告人华某到某快递服务点接收以上快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在涉案快递内查获野生动物鹰类一只。经送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为鸟纲(AVES) 隼 形 目 (FALCONI
FORMES)鹰科(Accipitridae)凤头鹰(Accipiter trivirgatus),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 144号)规定凤头鹰(Accipiter trivirgatus)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安机关将解救的凤头鹰移交给茂名市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被告人华某被捕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化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华某在归案后主动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收购的凤头鹰活体1只,已移交给茂名市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没有造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能够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广大群众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增强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件验视制度,加强监管,不给违法行为人有可乘之机。(陈鹏志)